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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教育部藝術教育貢獻獎」之作業要點及推薦表各1份,惠請貴單位辦理初選、推薦、申請或轉知等作業,詳如說明,敬請查照。
說明: 一、為表揚對藝術教育具有貢獻及服務績效之團體與個人,獎勵其對藝術教育卓越貢獻、促進民間資源對藝術教育業務推動,爰辦理旨揭活動。 二、本獎團體與個人之推薦,由各團體、法人、學校等列舉具體事實及證明,依其層級向機關提出申請,各主管機關依推薦程序辦理,不符推薦程序者不予受理: (一)全國性團體、法人及本部主管之學校、機構,請於本(108)年5月31日前將推薦表及佐證資料函送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表演藝術教育組辦理。 (二)依法設立之團體、法人、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屬團體、學校,於本(108)年5月31日前向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於本(108)年7月30日前將初選結果連同推薦表及佐證資料函送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表演藝術教育組辦理。 三、請各直轄市及縣市文化局(處)惠予轉知轄管團體、法人踴躍提出申請。 四、本案如有填表疑義,請洽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承辦人林靜宜小姐,電話02-23110574轉分機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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