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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人事室公告
有關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修正發布「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並溯自107年7月1日起施行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8年3月26日部管四字第1084776140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 二、旨揭獎勵金本府業授權各機關學校自行審核發給,請各機關學校依前開修正發布之規定辦理,並檢視自107年7月1日以後退休及撫卹人員相關獎勵金或勳績撫卹金申請案,如有差額應予以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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