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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因公派員出國案件處理要點」第五點、第六點、第七點,
業經本府於108年9月25日以府人考字第1080205155號函修正下達,檢送修正條文對照表及相關表件各1份,請查照。 說明: 一、為撙節本府財政預算,並使各機關(構)於年度中辦理因公派員出國計畫時,有共同依循之原則,本府前於108年9月25日修正旨揭要點,並配合修正「桃園市政府各機關(構)年度因公派員出國計畫表」備註欄內有關因公派員出國人數及天數編列參考原則,請各機關(構)依旨揭要點及修正後相關表件辦理因公派員出國相關事宜。 二、檢送「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因公派員出國案件處理要點第五點、第六點、第七點修正條文對照表」、「桃園市政府各機關(構)年度因公派員出國計畫表」、「出國計畫經費概算表」及「遴派因公出國人員名冊」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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