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桃園市原住民族弱勢家庭資訊設備補助」一案,自1月10日起至11月30日止受理申請
二、補助對象為設籍本市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並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申請人具原住民身分。但申請人獨力扶養未成年原住民子女者,不在此限。 (二)戶內一人以上為國民小學至大學之在學學生。 三、本補助所稱申請人,指年滿20歲,設籍本市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戶內,自受理申請日起向前推算實際居住本市連續達1年以上,且最近1年內居住國內之時間合計滿183日者。 四、辦理期間:自本109年1月10日起至11月30日止,並依受理先後順序辦理審查撥款,若當年度經費用罄時,則停止受理。 五、辦理地點: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申請。 六、補助金額依實際購置之金額經費覈實補助,並不得逾下列金額: (一)低收入戶:新臺幣1萬5,000元。 (二)中低收入戶:新臺幣1萬2,000元。 七、補助之資訊設備項目如下: (一)電腦主機及顯示設備(含平板電腦及筆記型電腦)。 (二)電腦軟體。 (三)其他電腦周邊硬體設備。 八、旨揭補助要點及相關申請表單,請至本局局網最新消息下載(http://ipb.tycg.gov.tw/)。 ![]() 瀏覽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