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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疾病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全國高中職(含)以下學校
延後開學2週,有關各級機關(構)人員於109年2月11日至24日期間之防疫照顧假適用對象規定補充如說明二,請查照轉知並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2月10日總處培字第109002627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 二、防疫照顧假之適用對象補充說明如下: (一)得申請防疫照顧假之家長,包含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二)除有照顧12歲以下學童外,如有下列照顧需求者,亦得申請: 1、照顧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或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子女。 2、因私立及部分公立專設幼兒園自主停課,或家長自主替幼兒請假者。 三、有關各級機關(構)人員防疫照顧假相關請假及支薪等規定,請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2月5日總處培字第1090025887號函及前開補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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