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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內政部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
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將名稱修正為「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自109年2月20日生效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內政部109年2月12日台內移字第1090930737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 正本: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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