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國教署109年5月29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090062732A號函辦理。
二、國教署為辦理旨揭業務,將於109學年度商借優秀教師至國教署協助相關業務,說明如下:
(一)教師資格:
1、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須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二)商借期限:自109年8月1日起至110年7月31日止。
(三)服務地點: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中辦公室(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四)辦理業務:以高級中等學校政規劃及資源、十二國民基本教育相關業務為範疇。
(五)其餘事項依前揭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請貴校擇優推薦教師,並請教師於109年6月15日(星期一)前將履歷表以電子檔寄送至e-2148@mail.k12ea.gov.tw,國教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四、檢附「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國教署高中組商借教師簡歷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