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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人事室公告
有關銓敘部函轉該部109年8月31日部退二字第10949636421號令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9年8月31日部退二字第1094963642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二、政務人員在職時或退職後受有勳章或有特殊功績,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2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55條規定,得增加給與;如在職或退職亡故後始予追贈者,該項增加給與由遺族請領,其範圍、領受比例及順序,比照該條例第29條規定辦理發給。 說明: 一、查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28條第1 項規定:「政務人員受有勳章或有特殊功績者,得增加給 與;其增加標準,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同條例施行 細則第55條第2項規定:「依本條例第28條第1項規定得增 加之給與,依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 金實施要點所定發給標準,於退職或在職死亡時發給,並 由最後服務機關(構)支付。」上開政務人員受頒勳章或 特殊功績得增發給與之規定,係為獎勵政務人員在職期間 之貢獻,以表示篤念其勳勞意旨;爰政務人員受有勳章或 有特殊功績者,得依上開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所定獎勵金 及勳績撫卹金標準,增發給與,並於退職或在職死亡時發 給。次查政務人員於退職後始獲頒各類勳章、獎章、榮譽 紀念章,並以其在職期間之功績為請頒依據者,因符合上 開立法意旨,爰依本部97年7月2日部退二字第0972957138 號書函規定,亦得發給獎勵金。 二、今依本部旨揭109年8月31日令規定,政務人員不論在職時 或退職後受有勳章或有特殊功績,如係以其在職期間之功 績為請頒依據者,得依退撫條例第2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55 條規定,增加給與;如係政務人員在職亡故或退職亡故後 始追贈之勳章或特殊功績,該項增加給與由遺族請領者, 其範圍、領受比率及順序,比照退撫條例第29條規定辦理 發給。 三、檢附本部109年8月31日部退二字第10949636421號令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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