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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人事室公告
函轉客家委員會客語口譯服務宣傳文宣資料,請協助公布並踴躍申辦,及轉知所轄(屬)、各級學校及民間團體,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客委會)109年9月9日客會文字第1096100905號函辦理。 二、為營造說客語的友善環境,協助政府機關(構)、民間企業及團體落實以客語提供公共服務,保障民眾聽、說客語之權利,客委會提供客語口譯人員及口譯設備支援,輔導協助相關單位推動客華語、客閩語、客英語及客日語口譯服務。 三、查客家基本法第14條規定:「政府機關(構)應提供國民語言溝通必要之公共服務,於公共領域提供客語播音、翻譯服務及其他落實客語友善環境之措施」。 四、次查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第11、12條規定略以,政府機關(構)及學校於客語為主要通行語地區(中壢、平鎮、楊梅、龍潭、觀音及新屋等6區)召開之聽證、公聽會、說明會等公開會議,應以客語進行,並提供口譯予非客語使用者;客語為主要通行語地區之政府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之公共服務,應由具客語能力者為之或提供口譯服務;補助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之活動,應使用客語。 五、再查,客委會推動客語為通行語成效評核及獎勵作業要點規定略以,客語友善環境之推動與營造屬年度客語評核之重點推辦方向,縣市政府獲特優者最高可獲新臺幣(以下同)1,000萬元獎勵金、鄉鎮區公所獲特優者最高可獲600萬元獎勵。 六、綜上,各單位執行業務若有符合說明四之事項,請配合辦理,俾共同爭取本府年度客語評核之佳績。前開活動成果,請於本府客家事務局每年年底行文各單位調查客語推動情形時,提交相關佐證資料(如影片、照片等)供彙整。 七、檢送客委會「109至110年客語口譯服務實施計畫」及文宣資料供參;各單位如有需求,請於活動前1個月至網站(網址https://forms.gle/ dYibLtKrMJi5t1V49)線上申請,申請期程至110年5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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