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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交付、販賣電子煙給未成年者將被罰款1~5萬元
公告宣導:

「桃園市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全文共11條,11/30日於市議會三讀通過,後續將報經行政院核定後公布。未來如供應、交付、販賣電子煙或與電子煙相關器物給未滿18歲者,或強迫、引誘及以其他方式使孕婦吸食電子煙者,依法可處新臺幣1萬至5萬元罰鍰。

109年8月5日公告連鎖便利商店、咖啡店及速食店之騎樓及庇廊全面禁止吸菸,且將於11月5日起全面開罰,違者最高處新臺幣1萬元罰鍰。

如有戒菸需求,應尋求專業資源協助,或撥打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洽詢。
菸害資訊至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無菸網(https://dph.tycg.gov.tw/nosmoking/)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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