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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人事室公告
函轉客家委員會有關110年度持續提供客語口譯服務,請踴躍申辦並協助宣傳,請查照。
一、 依客家委員會110年3月10日客會語字第1106700068號函、客家基本法第14條及國家語言發展法第11條規定辦理。 二、 為營造說客語的友善環境,協助政府機關(構)、民間企業及團體落實以客語提供公共服務,保障民眾聽、說客語之權利,客家委員會提供客語口譯人員及口譯設備支援,輔導協助相關單位推動客華語、客閩語、客英語及客日語口譯服務。有關客語口譯服務相關問題,請逕洽客家委員會聯絡人吳若瑄,電話:02-8995-698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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