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3月22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028973號函辦理。
二、 依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規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同法第24條規定:「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
三、 另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15條規定略以,現役軍人有違失行為之一者,應受懲罰:辦理業務不遵法令程序、其他行為違反已送立法院備查或國防部頒定之法令等,先予敘明。
四、 近來因民眾陳情及媒體報導,有關人員於服務單位或非上班時間發生不當言行或風紀事件,嚴重減損單位形象等情事,爰請協助宣導注意其自身行為,避免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及陸海空軍懲罰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