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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人事室公告
函轉教育部有關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任教師工會及各級教師會理、監事職務須否經服務學校同意(許可)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依據教育部110年4月1日臺教人(二)字第1100013933號函副本辦理,並檢附原函一份。 說明: 一、查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文略以,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 屬於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24條所稱之公務 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 則有服務法之適用。爰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 範圍及許可程序等規範,應依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至未 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立各級學 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教師兼職處理原則) 及本部相關函釋規定辦理,合先敘明。 二、本案所涉法規如下: (一)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教師兼 職處理原則)第4點第1項規定略以,教師得至國內依法 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非營利法人、事業或團體 兼職。第10點規定,教師兼職應事先提出申請,並經學 校書面核准。又教師擬兼任國內非營利團體須經提名選 任前置作業程序之職務時,教師得於應邀提名選任該等 職務時,先經學校書面核准或於獲選任後以書面報經學 校核准。 (二)工會法第2條、第4條第3項及第6條規定略以,教師得依 工會法組織及加入工會,但以產業及職業工會為限。 (三)教師法第39條規定:「(第1項)教師組織分為三級:在 學校為學校教師會;在直轄市及縣(市)為地方教師 會;在中央為全國教師會。……(第3項)各級教師組織 之設立,應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辦 理。……」第41條規定:「(第1項)學校不得限制教師 參加教師組織或擔任教師組織職務。(第2項)學校不得 因教師參加教師組織、擔任教師組織職務或參與活動, 拒絕聘用、解聘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三、查銓敘部97年12月5日部法一字第0972999055號函略以,公 務人員協會係依公務人員協會法成立,其目的除維護公務 人員憲定之結社基本權利外,更期藉由公務人員協會之運 作,於改善公務人員工作條件及共同利益之爭取方面能扮 演更積極之角色。公務人員兼任公務人員協會理、監事, 既無違反服務法第14條之2及第14條之3規定之立法目的, 且事涉公務人員協會會務自主及運作之權責,爰得免經服 務機關許可。茲以教師加入教師工會及各級教師會並以會 員身分參與選任理、監事並獲當選,係工會法及教師法賦 予教師參與教師相關組織並擔任相關職務之結社權利,參 酌前開銓敘部97年12月5日函意旨,考量教師工會及各級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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