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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人事室公告
為落實員工子女托育服務,營造職場友善育兒環境,請積極評估並持續辦理托育設施設置事宜,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0年4月30日總處給字第1100022625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 二、 為使企業及政府機關(構)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委託事宜有所依循,人事總處轉知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增訂相關委託服務契約範例、設置居家式托育(職場保母)、托育家園、托嬰中心之辦理事項及協助措施說明,並配合修正員工子女托育服務試辦計畫,其中設置地點修正為直線距離1公里以內合法場所。另衛福部為協助政府機關(構)設置托育機構,提供最高補助額度為職場保母新臺幣(以下同)100萬元、托育家園200萬元及托嬰中心500萬元。 三、 考量居家式托育之設置場地、規定等較其他托育機構具有彈性,請各機關(構)學校持續就所屬員工子女托育需求情形,善用機關適當空間,積極評估並持續辦理相關托育設施設置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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