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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人事室公告
有關教師經醫師診斷需長期休養,申請延長病假前所請事假期間為「病假」,並由學校核支代課鐘點費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0年5月12日桃教小字第1100041300號函辦理。 二、 查上述函文說明五,申請延長病假前所請事假係屬病假性質,爰得視同「病假」,並由學校核支代課鐘點費。 三、 檢附原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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