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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人事室公告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9條,業經勞動部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以勞動條4字第1100130433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10年7月1日施行一案,請查照。
說明: 依本府(勞動局)110年6月9日府勞條字第110014297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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