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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人事室公告
函轉教育部有關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自110年8月24日至110年9月6日繼續維持二級警戒
,部分場域開放並加強防疫管制措施,防疫照顧假申請對象與期間,詳如說明,請協助轉知公告,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本府交下教育部110年8月23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106496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 配合繼續維持疫情二級警戒,公私立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短期補習班等各類教育機構自110年8月24日至110年8月31日有條件開放並加強防疫管制措施,合先敘明。 三、 至110學度第1學期開學日前(110年8月24日至110年8月31日),家長如有親自照顧學童之需求,得申請防疫照顧假,說明如下: (一) 有照顧「12歲以下(意即未滿13歲)之學童」,或「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五專一、二、三年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需求者。 (二) 前述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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