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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人事室公告
為辦理本市111年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及表揚作業,請依說明事項遴薦人員參加,並於111年2月18日(星期五)前報府核辦(二級機關及學校由一級機關統籌遴薦提報),請查照。
說明: 一、 依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及本市表揚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市實施要點)辦理。 二、 請依本市實施要點辦理旨揭遴薦作業,重點如下: (一) 適用對象: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本市復興區公所及復興區民代表會編制內公務人員及約聘僱人員。 (二) 遴選資格條件:符合實施要點第3點規定之各款事蹟之一者,並請優先遴薦基層業務承辦人員,以激勵士氣。 (三) 不得選拔為模範公務人員之情形: 1、 最近3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平時考核受申誡以上或依法官法發命令促其注意、警告之處分。 2、 最近3年內年終考績(成)、成績考核曾列乙等或相當等次以下或職務評定未達良好。 三、 當選本市模範公務人員者,將擇優遴薦1至2人,參加111年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如獲選將分別依規定核給公假及其他獎勵。 四、 檢附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及本市實施要點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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