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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校長領導卓越獎評選及獎勵要點」第4點之1,
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10057032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附件)1份,請查照。 四之一、參選校長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應予解聘或免職之情形,或尚在調查、解聘或免職處理程序中之情形之一者,不得為被推薦對象。 辦理初選之機關,應負責審核參選校長是否具有前項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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