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據本府111年8月16日府人考字第1110224686號函辦理。
二、 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公營事業機構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者以外人員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不適用第14條及第15條規定;其經營商業、執行業務及兼課、兼職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三、 復查本局111年7月15日桃教人字1110064605號函說明三略以,本市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規範發布前,仍比照服務法第14條(經營商業)及第15條(兼職)規定辦理,復因其本職仍為教師,爰渠等亦不得違反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所定兼職範圍及核准程序等規定。
四、 因本市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規範尚未發布,前開人員經營商業及兼職兼課仍比照服務法第14條及第15條規定,爰請各校仍依上開規定辦理查核作業,避免渠等人員不諳法令而觸法。
五、 請本市立各級學校於111年9月10日前完成現職人員經營商業及兼職兼課情形定期查核作業,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應確實填具「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經營商業及兼職兼課情形調查表」,並由各校人事單位自行留存控管,如有經營商業及兼職兼課情形,應符合服務法之規範及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所定兼職範圍及核准程序,另校長及職員(含約聘僱人員)則請依本府111年8月16日府人考字第1110224686號函辦理。
六、 檢附「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經營商業及兼職兼課情形調查表」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