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請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相關規定,鼓勵公務人員就近入 學進修性別平等相關博碩士學位,以長期培養我國公務體 系推動性別平等工作之專業人才,請查照。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3年10月17日總處培字第 1030049889號函送103年9月3日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第8次委 員會議決議事項分辦表(詳如附件)辦理。 二、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8條第2項規定略以,公務人員進 修得以公餘、部分辦公時間或全時進修行之。復查同法第 12條規定略以,由各機關學校選送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 於核定進修期間准予帶職帶薪並得給予相關補助,選送公 餘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得給 予相關補助;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項目 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者, 得准予留職停薪,其期間為1年以內,但經各主管機關核 准延長者,延長期間最長為1年;其進修成績優良者,並 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再查同法第15條規定略以,有關訓 後服務義務,公務人員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結束,其回原服 務機關學校繼續服務之期間,應為進修期間之2倍,但不 得少於6個月;留職停薪全時進修結束,其應繼續服務期 間與留職停薪期間相同。 三、為長期培養我國公務體系推動性別平等工作之專業人才, 請依上開規定,鼓勵公務人員就近入學進修性別平等相關 博碩士學位。 ![]() 瀏覽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