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修正為「企業、 機關(構)提供員工子女托育服務實施計畫」,並修正全 文,自112年1月1日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參考運用。
說明:
一、依衛福部111年12月8日衛授家字第1110961344號函辦理。
二、查衛福部為配合「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 (107年至113
年)」(以下簡稱少子女化對策計畫)規定,協助公私部門辦
理職場托育服務,前於109年3月20日訂定旨揭計畫,嗣於
110年4月27日修正,相關內容前經本總處分別以109年4月7
日總處給字第1090030186號書函及110年4月30日總處給字
第1100022625號書函轉知在案。
三、本案係衛福部為精進相關實務執行作業,經再修正旨揭計
畫,其重點除延長實施期程至114年12月31日止,並刪除原
「托育家園」規範,配合修正托嬰中心之設立規模由現行
托育兒童須「超過12名」為「達5名」,且明訂員工未滿2
歲子女及孫子女為優先收托對象。
四、為賡續落實少子女化對策計畫政策目標,協助公教員工就
近於職場獲取育兒資源,請貴機構將旨揭計畫轉知所屬參
考運用,並請持續就員工子女托育需求情形,定期評估辦
理相關托育設施設置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