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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人事室公告
重申本市立各級學校教育人員留職停薪事宜,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本府110年9月7日府教人字第11002226821號函諒達。 二、 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6條規定略以,留職停薪人員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之次日復職。但其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原因消滅後,應申請提前復職。留職停薪人員服務之學校、機構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三十日前預為通知留職停薪人員;留職停薪人員,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二十日內,向服務之學校、機構申請復職或延長留職停薪。提前復職或延長留職停薪者,應有不可預期之緊急情事;其認定有疑義時,得由服務學校編制內相關人員組成諮詢小組,提供意見作為核准之參考。 三、 復查同法第11條第3項規定略以,留職停薪教師已於寒、暑假復職,又因同一事由申請於次學期開學後留職停薪,或有提前復職、延長留職停薪之情形者,應明定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或由服務之學校核准後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四、 依上開規定,本市立各級學校教育人員如有前開已於寒、暑假復職,又因同一事由申請於次學期開學後留職停薪,或申請提前復職、延長留職停薪者,應有不可預期之緊急情事,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 認定有疑義時,得由服務學校編制內相關人員組成諮詢小組,提供意見作為核准之參考。 (二) 應於留職停薪期限屆滿前,經服務學校核准後函報本局備查。 五、 檢附「桃園市各類教師留職停薪應報送方式一覽表」及「教育人員留職停薪提前復職及延長留停注意事項」各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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