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所製「退休軍公教人員優 惠存款利息所得扣取補充保險費之反映意見與回應說明」 資料1份,請協助宣導說明並轉知退休人員,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3年10月17日臺教人(四)字第1030150584號函辦
理。
二、衛生福利部為推動健保改革並穩定健保財務,採擴大費基
方案,經立法院修正通過之二代健保法業於100年1月26日
公布,並自102年1月1日實施。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條
規定,除第5類保險對象(以低收入戶身分加保者)外,
保險對象如有法定6項(含利息)所得或收入,即應計收
補充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