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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人事室公告
檢送本市「112年度杏壇新星獎評選實施計畫」及「112年度優質代理教師推薦實施計畫」各1份,請查照。
說明: 一、 旨揭2項計畫相關事項說明如下: (一) 112年度杏壇新星獎評選實施計畫: 1、 參加對象:公立(包含市立及國立)及私立高中職、國中及國小正式教師(不含幼兒園)。 2、 基本資格: (1) 年資: 甲、 實際從事教學且累積服務年資5年內公立(包含市立及國立)及私立高中職、國民中小學領有教師證之合格教師(107年8月1日後初任正式教師且未滿5年者,計至112年7月31日,留職停薪應計入)。 乙、 在本市至少需服務滿2年之正式教師。 (2) 品德優良、服務熱心、教學或辦理行政業務有特殊表現者;考績每年皆列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4條1款者。 (3) 111學年度仍在本市服務者。 (4) 凡曾複選通過獲頒本市「杏壇新星獎」獎座者,不得再參加本評選。 (5) 教師申請當年度介聘他縣市者,學校仍可推薦,但若確認已調離本市者,將逕予取消錄取資格。 (6) 無計畫表列之消極條件。 3、 推薦名額:各校得推薦1名。 4、 錄取名額: (1) 高中職組:擇優錄取2名。 (2) 國中組:擇優錄取5名。 (3) 國小組:擇優錄取5名。 5、 獎勵辦法: (1) 初選:凡學校推薦經(評選委員)初選通過者,由市府頒發獎狀1幀。 (2) 複選:第二階段參與複選(訪視)者,由市府頒發嘉獎1次。 (3) 獲選為「杏壇新星獎」者,於教師節表揚大會中,由市府頒發獎牌(座)、嘉獎1次、禮品(券)。 (二) 112年度優質代理教師推薦實施計畫: 1、 參加對象:本市各公立(包含市立及國立)高中職、國民中小學現職代理教師。 2、 基本條件: (1) 資格:以本市自行甄選或學校自聘之代理教師(需經市府敘薪,且在該校連續服務滿10個月以上,視同1年)。 (2) 年資:在本市公立(包含市立及國立)高中職、國民中小學,服務累計滿3年(計至112年7月31日)以上之優秀代理教師。 (3) 品德優良、服務熱心、教學或辦學績優,且未受任何行政處分。 3、 推薦名額:各校符合推薦之代理教師5名(含)以內者,得推薦1名;符合推薦之代理教師6名(含)以上者,得推薦2名。 4、 獎勵方式:凡經各校推薦之「優質代理教師」經本府備查後,由市府頒發獎狀1幀。 二、 旨揭2項計畫收件日期及地點:即日起至112年4月7日(星期五)止,寄(送)達公埔國小教務處(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三、 檢附「桃園市112年度杏壇新星獎評選實施計畫」及「桃園市112年度優質代理教師推薦實施計畫」各1份,電子檔案請逕至本局網站下載使用(https://www.tyc.edu.tw/→便民服務→檔案下載→公務檔案下載→輸入關鍵字搜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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