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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人事室公告
檢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訂定之「公務人員一般健 康檢查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4年1月1日生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3年10月30日臺教人(四)字第1030158339號 書函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3年10月27日公保字 第1031060466號函辦理。 二、按103年1月7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略以,各機 關對於公務人員得實施一般健康檢查;一般健康檢查之對 象、項目、方法、危害安全及衛生顧慮之環境,由該會會 同衛生、環保等相關機關認定之。該會本於維護公務人員 身心健康之理念,確保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之權益,經 邀集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 處等相關機關會商竣事,爰訂定「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 實施要點」,以作為運作規範。 三、又該會基於不改變現行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之作法,及 不增加各機關財政負擔之原則,研擬該要點。至有關一般 健康、財政結構及預算編列分配,該要點爰未予明定。各機關 學校仍應參酌現行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費用之補助標準 ,本於權責辦理。 四、檢附旨揭要點、附表及逐點說明各1份。檢查費用之補助標準,因涉及各機關權責、任務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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