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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人事室公告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明書申請補發作業要點」(如附件2),
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以臺教師(二)字第1030133510B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如附件3)1份,請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103年10月14日臺教師(二)字第1030133510C號 函(如附件1)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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