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轉112年2月23日行政院第3844次會議紀錄,就「軍人撫卹條例」第13條、第21條、第40條修正草案討論案之決議一案,請查照。
說明: 依教育部112年3月10日臺教學(六)字第1120023959號函辦理。
軍人撫卹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第四十條
修正草案總說明
軍人撫卹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三十八年一月七日制定公布施行
,歷經九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十年一月二十日。茲為
落實軍人死亡後遺有未成年子女之生活照顧,以完備軍人撫卹之制度,
爰擬具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第四十條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
如下:
一、軍人死亡遺有未成年子女者,每一未成年子女每月加發撫卹金至成
年;軍人因作戰、演習訓練或搶救災害而死亡者,其每一未成年子
女每月再加發撫卹金。(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二、增訂依修正條文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加發之撫卹金與第五項規定發
給之年撫金,應全數由所屬機關相關預算科目項下編列支應。(修
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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