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r browser does not support JavaScript!

 
傳統畫面
|
字體:
首頁 > 人事室公告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轉112年2月23日行政院第3844次會議紀錄,就「軍人撫卹條例」第13條、第21條、第40條修正草案討論案之決議一案,請查照。
說明: 依教育部112年3月10日臺教學(六)字第1120023959號函辦理。 軍人撫卹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第四十條 修正草案總說明 軍人撫卹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三十八年一月七日制定公布施行 ,歷經九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十年一月二十日。茲為 落實軍人死亡後遺有未成年子女之生活照顧,以完備軍人撫卹之制度, 爰擬具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第四十條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 如下: 一、軍人死亡遺有未成年子女者,每一未成年子女每月加發撫卹金至成 年;軍人因作戰、演習訓練或搶救災害而死亡者,其每一未成年子 女每月再加發撫卹金。(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二、增訂依修正條文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加發之撫卹金與第五項規定發 給之年撫金,應全數由所屬機關相關預算科目項下編列支應。(修 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瀏覽數  
將此文章推薦給親友
請輸入此驗證碼 : 4796
Voice Pl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