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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人事室公告
轉知教師多胞胎之哺乳時間計算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銓敘部103年10月22日部法一字第1033895221號函辦理 ,併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按前開銓敘部103年10月22日函說明二略以,勞動部103年 10月3日勞動條4字第1030132064號函說明二「...勞雇 雙方可在總時數不超過1小時時間內,視泌乳情形及受哺 乳子女需求,協商調配增加哺乳次數;或可依其親自哺乳 子女數增加哺乳時間,增加之哺乳時間是否視為工作時間 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之」一節,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 已明定受僱者親自哺乳未滿1歲子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 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2次,每次以30分鐘,且 考量政府各機關公務人員工作條件之一致性及兼顧機關業 務之遂行,故公務人員撫育未滿1歲之多胞胎子女之哺乳 時間每日仍以1小時為限。 三、另考量教師類此情形與公務人員並無不同,爰教師亦應比 照辦理。 正本: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部屬機關(構)與學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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