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教育部103年11月13日臺教人(三)字第1030161442號
函轉勞動部103年11月3日勞動條4字第1030132391號函辦
理,並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旨揭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本法第15條
第4項規定之3日陪產假,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
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擇其中之3日請假。」較教師請假
規則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因配偶分娩者,給陪產假3
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3日內請畢,例
假日順延之。」為寬;茲以性工法係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
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
精神而特別制定,且教師亦為性工法之適用對象,爰現行
教師請假規則尚未配合修正發布前,教師得依性工法施行
細則第7條規定期間請陪產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