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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人事室公告
函轉勞動部「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1、第7條修正條文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3年11月13日臺教人(三)字第1030161442號 函轉勞動部103年11月3日勞動條4字第1030132391號函辦 理,並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旨揭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本法第15條 第4項規定之3日陪產假,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 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擇其中之3日請假。」較教師請假 規則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因配偶分娩者,給陪產假3 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3日內請畢,例 假日順延之。」為寬;茲以性工法係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 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 精神而特別制定,且教師亦為性工法之適用對象,爰現行 教師請假規則尚未配合修正發布前,教師得依性工法施行 細則第7條規定期間請陪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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