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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
一、教育部「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規定事項:
(一) 第三款校安通報事件之類別計有意外事件、安全維護事件、暴力與偏差行為事件、管教衝突事件、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天然災害事件、疾病事件及其他事件等八類。
(二) 第四款校安通報事件,依其屬性區分如下:前項校安通報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列為緊急事件:
1、 學校、機構師生有下列情形:
(1) 死亡或有死亡之虞。
(2) 二人以上重傷、中毒、失蹤。
(3) 人身受到侵害(身體受到傷害)。
(4) 因人身自由遭重大侵害,致有死亡、重傷或失蹤之虞。
(5) 依其他法令規定,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時知悉或立即協處。
2、 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情況緊迫,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時知悉或學校、機構自行宣布停課。
3、 逾越學校、機構處理能力及範圍,亟需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處。
4、 媒體關注之負面事件。
(三) 第六款校安通報事件之通報時限如下:一般校安事件:應於知悉後,於校安通報網通報,至遲不得逾72小時。
(四) 前項各類校安通報事件屬緊急事件者,應於知悉後,立即應變處理,即時以電話、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通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至遲不得逾2小時。
二、 請確依教育部「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相關條文規定,落實通報制度,並提高對校安事件查察的敏感度,切勿因延誤通報而衍生後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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