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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人事室公告
函轉國教署112學年度商借教師至本署辦理高級中等學校入學及教務行政相關業務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規定辦理。 二、 為辦理旨揭業務,本署擬於112學年度商借國立學校或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所屬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之優秀教師至本署支援旨揭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一) 教師資格: 1、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 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臉,具教育行政經驗者優先考量。 3、 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 須熟悉電腦文書軟體之操作,並具公文寫作能力者。 5、 未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罰者。 (二) 商借期限:自113年1月30日(依實際報到日)起至113年7月31日止。 (三) 服務地點:本署臺中辦公室(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四) 辦理業務:高級中等學校入學及教務行政相關業務工作。 (五) 其餘事項,依所附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 請貴校擇優推薦教師,並請於112年10月31日(星期二)前,將當事人履歷表以電子郵件寄至本署承辦人信箱:e-2427@mai1.kl2ea.gov.tw,本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四、 檢附本署商借教師簡歷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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