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學年度第1學期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重新安置作業
112學年度第1學期重新安置作業相關規定如下:
1.申請時間為112年12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 2.學生於學校就讀後有適應不良之情形時,學校應辦理專案輔導至少3個月以上,無法改善者,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得申請校內或校際重新安置;未有3個月以上在校學習輔導紀錄者,不得提出申請。 3.申請重新安置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殊教育班者,以經各級主管機關鑑輔會所核發之智能障礙或其他各類障礙伴隨智能障礙鑑定證明,且具輕、中度智能障礙者為限,並應另檢附能力評估等相關資料。能力評估結果如遺失,請填具「能力評估結果補發申請表」,由學生原就讀學校本市桃園特殊教育學校提出申請補發。 4.如學生僅持前述鑑輔會鑑定證明,但未參加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能力評估者,須補施測能力評估,請參閱「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申請重新安置集中式特殊教育班能力評估作業規範」,由學生原就讀學校填具「能力評估申請表」以書面向本市桃園特殊教育學校提出申請,由分區主辦學校種子教師協助評估事宜,評估所需經費由申請之學生原就讀學校支應,請於提報前完成補施測能力評估。 5.相關業務問題,可洽輔導室特教組。
![]() 瀏覽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