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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教務處公告
113桃園市立龍潭高級中等學校科技校院繁星計畫校內推薦辦法
一、依據:科技校院繁星計畫聯合推薦甄選入學招生簡章。
二、目的:研訂校內評選方式,訂定校內報名門檻資格,以評選具有潛力之優秀學生進入優質科技大學就讀,進而培育未來之社會中堅。
三、推薦委員會組織:
(一)校長為主任委員,下置執行秘書一名,由教務主任擔任,負責召集與督導工作。
(二)推薦委員會成員由學務主任、輔導主任、實習主任、總務主任、圖書館主任、進修部主任、註冊組長、試務組長、各科科主任及進修部輔導教師共同組成。
四、推薦資格:全程就讀本校之專業群科應屆畢業生,在校學業成績補考前排名在各科(組)前 30%以內,且符合招生簡章之規定。
五、排名比序項目:依下列6項比序項目之順序比序排名,包括:
(一) 第1比序:5學期「學業」成績之群名次百分比。(百分比低者為優先)
(二) 第2比序:5學期「部定必修專業及實習科目」成績之群名次百分比。(百分比低者為優先)
(三) 第3比序:5 學期「技能領域科目」平均成績之群名次百分比。
(四) 第4~6比序:5學期「英文」、「國文」及「數學」等三科成績群名次百分比。(百分比低者為優先)
【附註:第1~6比序各項成績群名次百分比:各項成績經「原始平均成績以班為單位T分數轉換之分數×係數」計算後納入該群排名,並計算其群名次百分比。因考量進修部與日校學生教育目標不同為【就業導向】,進修部學生各項成績依前述方式計算後乘上係數0.95,納入該群排名,並保障正取推薦1名】
六、名額:依科技校院繁星計畫聯合推薦甄選簡章之推薦名額為正取15名及備取若干名。
七、校內甄選錄取同學,如放棄參加該學年度科技校院繁星計畫聯合推薦甄選入學資格須填具放棄切結書(如附件一),並由備取同學依序遞補推薦。
八、辦理推薦報名:
(一) 推薦委員會召開會議,審議並公告本校推薦學生名單及順序。
(二) 輔導室進行受推薦學生之輔導,協助其彙整報名相關資料及選填志願輔導。
(三) 教務處試務組將本校推薦學生報名表件資料,送交主辦單位完成報名手續。
九、校內甄選時程:視科技校院繁星計畫聯合推薦甄選入學招生簡章公布後訂定。
十、本辦法未盡事宜時,悉依相關規定辦理,並得依招生簡章調整相關內容,以符合簡章之規定。
十一、 本辦法經本校科技校院繁星推薦委員會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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