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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桃園市禁止或限制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公告一案,請查照。
一、 依據桃園市政府113年12月17日府交運字第1130349706號函及民用航空法第99條之13第2項辦理。

二、 檢附修正本市禁止或限制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區域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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