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通過「103年度客語能力認證中級暨中高級考試」並任職於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公教人員獎勵案,請依客家委員會函辦理,請查照。
轉客家委員會104年2月24日客會文字第1040003051號函辦 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說明: 一、為推動客家基本法公事語言制度及尊重多元文化,提升公 共領域客語服務品質,本會於99年4月1日以客會文字第 0990003751號令訂定發布「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獎勵客語 績優公教人員作業要點」在案。 二、依上述要點規定,對任職於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公教人 員與重點發展區所在地隸屬之縣(市)政府公教人員,通 過本會客語能力認證考試且提出申請時仍任職於上述機關 者,予以獎勵。 三、請轉知所屬通過本會「103年度客語能力認證中級暨中高 級考試」者,於104年5月10日前填具申請表(如附件 1),並檢附客語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影本,向服務機 關提出申請。服務機關請於104年6月10日前造具客語能力 認證考試合格人員清冊(如附件2),連同合格證書影本, 送本會彙辦(免附申請表),逾期不予受理。 四、電子檔請至本會全球資訊網(http://www.hakka.gov.tw/首 頁/主動公開資訊/法規及行政規則/行政規則/客家文化重點 發展區)查詢及下載。前開作業要點及申請表件,與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一覽表 ![]()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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