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r browser does not support JavaScript!

傳統畫面
|
字體:
首頁 > 人事室公告
有關教育部函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幼兒園)現職教師,職前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否提出重行敘定薪級一案。
說明: 一、 依教育部114年6月16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56959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函1份。 二、 查教育部114年5月1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41480A號令釋,核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為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4款所定經本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另教育部89年1月10日書函與上開令釋未合部分,自該日(114年5月14日)起停止適用。 三、 復查司法院釋字第287號解釋略以,後釋示如與前釋示不一致時,......除前釋示確有違法之情形外,為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應不受後釋示之影響。 四、 據上,教育部114年5月1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41480A號令釋發布前,公立學校初任教師到職時依該部89年1月10日函釋所敘薪級已確定者,尚無從重新敘定薪級。
瀏覽數  
將此文章推薦給親友
請輸入此驗證碼 : 3600
Voice Pl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