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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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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修正「行政院所屬機關(構)處理國家賠償事件得逕行決定賠償金額限度表」,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依教育部104年6月29日臺教法(三)字第1040086543號函 轉行政院104年6月24日院臺法字第1040033716號函,並附 原函及附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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