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r browser does not support JavaScript!

傳統畫面
|
字體:
首頁 > 人事室公告
有關8/27日以及8/28日未兼任行政教師返校事宜說明,敬請查照。
1.悉依「」教師請假規則」12條以及「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及日數實施原則」辦理。

教師請假規則第 12 條
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除返校服務、研究與
進修等活動及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之日外,得不必到校。
前項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事項及日數之實施原則,由中央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邀請全國教師會代表參與訂定,並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邀
請同級教師會協商後訂定執行規定;無地方教師會之直轄市、縣(市),
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行或授權學校訂定。
前二項返校服務、研究及進修等活動之實施,教師無法配合參與時,應依
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及日數實施原則: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教師請假規則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
事項,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適用對象為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三、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如下:
(一)返校服務事項:指基於推動學校校務工作之需求,教師應返校參與
、辦理或協助之事項。
(二)研究與進修事項:指教師於寒暑假期間,從事下列與本職有關之學
習或研究活動。除法令或政策規定應辦理之課程外,各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與同級教師會於每學年度前協商,規劃所屬學校全體教師到
校參加之研究與進修,學校不得逕行訂定。
前項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之實施,教師無法配合參與時,應
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未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者,依教師請假規則第
十五條規定辦理。
四、寒暑假開學前一週擇一日作教學準備,全體教師均應返校;教師寒、
暑假期間應返校服務及研究進修日數,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行與
同級教師會協商後訂定之,其總日數為二日至七日。
五、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依本原則與同級教師會協商訂定執行規定,其
參考原則如下:
(一)合理原則:合理訂定教師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所需日數。
(二)務實原則:考量學校現場之實際現況及需求,以期務實可行。
(三)彈性原則:得因地制宜彈性訂定所轄學校之執行規定。
(四)協商原則:執行規定應經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同級教師會代表協
商後實施。
(五)延續原則:得延續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現行實施之要點或辦法等規
定。
六、寒暑假中教師調校服務,應配合新調任學校行事曆之安排。



2.本校前述104學年度返校日數經與教師會協商為2日,經本校104年6月30日校務會議行事曆乙案通過為為104年8/27日、8/28日。

敬請查照

人事室 敬啟
瀏覽數  
將此文章推薦給親友
請輸入此驗證碼 : 9652
Voice Pl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