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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人事室公告
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36條及48條修正條文,
業分別於104年6月10日及17日奉總統令修正公布,並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令定自同年月12日及19日施行;另公保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案,亦經兩院會同訂定發布自同年6月19日施行。本部業配合修訂保業務報送實務作業規定及相關請領書,請逕自本行全球資訊網下載後依規定辦理,敬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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