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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捐(補)助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
」第五點業經行政院修正公布,並自104年10月30日生效,檢附行政院來文及附件影本各1份,請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104年11月4日臺教人(四)字第1040150972號 函轉行政院104年10月30日院授人組字第1040050507號函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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