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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人事室公告
函轉內政部提供有關婚姻紀錄、遷徒紀錄及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樣式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內政部104年11月26日台內戶字第1041204956號函辦理 說明:

一、依據本部104年11月23日1996內政服務熱線諮詢紀錄表( 案件編號MI00760708)辦理。

二、按104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之戶籍法第66條之1規定:「本 人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證明書、離婚證明書、婚 姻紀錄證明書、遷徙紀錄證明書或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 本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前項證明 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本部於104年2月13日以 台內戶字第1031201790號函頒旨揭證明書及申請書格式, 於104年3月12日發布新聞稿,並於104年3月31日以台內戶 字第1040411474號令修正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6條增列旨揭 證明書之收費標準。旨揭證明書自104年4月2日起核發,

說明如下:

(一)證明書格式同戶籍謄本採騎縫章、浮水印及押花等 功能,裝訂方式亦比照戶籍謄本作業方式,使用戶籍謄 本自動蓋章機於同份證明書末頁背面右方中央位置裝訂 同時打騎縫洞(不打號)。

(二)遷徙紀錄證明書因電腦化前資料繁瑣建置不易,僅核發 86年9月30日以後全國電腦化連線至申請日止所有遷徙 紀錄,婚姻紀錄及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均須核發當事人 電腦化前及電腦化後全部婚姻及姓名更改紀錄。

三、為利民眾使用婚姻紀錄、遷徙紀錄及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 ,惠請轉知所屬機關、構(單位)、駐外館處、學校、金 融銀行、電信等受理業務之相關機關(單位)識別,以避 免退件造成民眾不便。 四、檢附婚姻紀錄、遷徙紀錄及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樣式各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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