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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人事室公告
有關經登記為公職候選人之公務人員、政務人員,以及民選行政首長,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銓敘部104年12月8日部法二字第1044048590號書函辦理 。 二、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法)第2條規定, 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 任用之職員,為中立法適用對象,並於同法第17條及第18 條另定10款準用對象。茲以中立法第11條規定,公務人員 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 止,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且長官不得拒絕;而依考試 院84年9月7日第8屆第239次會議決議,在政務人員法及中 立法公布實施前,凡適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政務人員及 民選行政首長,參加公職人員選舉者,從候選人名單公告 之日起至投票日止,均應請事假或休假。準此,上開人員 不論係自行登記參選,或經政黨列入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 候選人名單,依上開規定,均應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 至投票日止請事假或休假,且不得為選舉或政治活動,動 用行政資源、行使職務權力、利用職務關係或使用職銜名 器,以維護行政中立之公務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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