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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人事室公告
有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8條到場配合防疫工作教師給予公假及課務排代,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本署104年7月30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40086778號函,諒達 。 二、查教育部104年7月28日臺教人(三)字第1040099855號函略 以,公務人員公假之核給,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 規定辦理,惟如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104年6 月17日傳染病防治法第38條、第67條及第70條修正公布後 ,依第38條規定,經地方主管機關通知且親自到場之人員( 按:指傳染病發生時,受防疫工作人員事先通知之公、私 場所及運輸工具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其所屬機關( 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依主管機關之指示給 予公假。是公務人員如遇上開情事,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教育人員類此情況亦比照辦理。 三、為考量登革熱疫情防治及學校管理一致性,各校如依傳染 (一)配合化學防治(噴藥)給予公假派代1日。 (二)配合強制孳檢給予公假派代半日。病防治法第38條核予公假,所遺課務依下列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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