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本署104年7月30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40086778號函,諒達
。
二、查教育部104年7月28日臺教人(三)字第1040099855號函略
以,公務人員公假之核給,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
規定辦理,惟如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104年6
月17日傳染病防治法第38條、第67條及第70條修正公布後
,依第38條規定,經地方主管機關通知且親自到場之人員(
按:指傳染病發生時,受防疫工作人員事先通知之公、私
場所及運輸工具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其所屬機關(
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依主管機關之指示給
予公假。是公務人員如遇上開情事,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教育人員類此情況亦比照辦理。
三、為考量登革熱疫情防治及學校管理一致性,各校如依傳染
(一)配合化學防治(噴藥)給予公假派代1日。
(二)配合強制孳檢給予公假派代半日。病防治法第38條核予公假,所遺課務依下列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