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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人事室公告
函轉法務部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並定自105年3月15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3月10日臺教資(四)字第1050029308號函 轉法務部105年3月2日法律字第10503502170號(原函及附 件影附)辦理。 二、檢附「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總說明暨條文對 照表」供參。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九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第一款、第八條第二項第一款、 第十六條但書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十條第 一項但書第一款所稱法律,指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 規命令。 第十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第二款及第五款、第八條第二項 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十條但書第二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 十六條所稱法定職務,指於下列法規中所定公務機關之職務: 一、法律、法律授權之命令。 二、自治條例。 三、法律或自治條例授權之自治規則。 四、法律或中央法規授權之委辦規則。 第十一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第二款及第五款、第八條第二 項第二款所稱法定義務,指非公務機關依法律或法律具體 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所定之義務。 第十二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第二款及第五款所稱適當安全 維護措施、第十八條所稱安全維護事項、第十九條第一項 第二款及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稱適當之安全措施,指公務 機關或非公務機關為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 滅失或洩漏,採取技術上及組織上之措施。 前項措施,得包括下列事項,並以與所欲達成之個人 資料保護目的間,具有適當比例為原則: 一、配置管理之人員及相當資源。 二、界定個人資料之範圍。 三、個人資料之風險評估及管理機制。 四、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 五、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 六、資料安全管理及人員管理。 七、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 八、設備安全管理。 九、資料安全稽核機制。 十、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保存。 十一、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之整體持續改善。 第十三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第三款、第九條第二項第二款、 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當事人自行公開之個人資料, 指當事人自行對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揭露其個人資料。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第三款、第九條第二項第二款、 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指依 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所公示、公告或以其 他合法方式公開之個人資料。 第十四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第六款、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 三項但書所定當事人書面同意之方式,依電子簽章法之規 定,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第十五條 本法第七條第二項所定單獨所為之意思表示,如係與 其他意思表示於同一書面為之者,蒐集者應於適當位置使 當事人得以知悉其內容並確認同意。 第十七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第四款、第九條第二項第四款、 第十六條但書第五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十條 第一項但書第五款所稱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指個人資料 以代碼、匿名、隱藏部分資料或其他方式,無從辨識該特 定個人者。 第十八條 本法第十條但書第三款所稱妨害第三人之重大利益, 指有害於第三人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其他重 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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