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3月10日臺教資(四)字第1050029308號函
轉法務部105年3月2日法律字第10503502170號(原函及附
件影附)辦理。
二、檢附「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總說明暨條文對
照表」供參。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九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第一款、第八條第二項第一款、
第十六條但書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十條第
一項但書第一款所稱法律,指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
規命令。
第十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第二款及第五款、第八條第二項
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十條但書第二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
十六條所稱法定職務,指於下列法規中所定公務機關之職務:
一、法律、法律授權之命令。
二、自治條例。
三、法律或自治條例授權之自治規則。
四、法律或中央法規授權之委辦規則。
第十一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第二款及第五款、第八條第二
項第二款所稱法定義務,指非公務機關依法律或法律具體
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所定之義務。
第十二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第二款及第五款所稱適當安全
維護措施、第十八條所稱安全維護事項、第十九條第一項
第二款及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稱適當之安全措施,指公務
機關或非公務機關為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
滅失或洩漏,採取技術上及組織上之措施。
前項措施,得包括下列事項,並以與所欲達成之個人
資料保護目的間,具有適當比例為原則:
一、配置管理之人員及相當資源。
二、界定個人資料之範圍。
三、個人資料之風險評估及管理機制。
四、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
五、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
六、資料安全管理及人員管理。
七、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
八、設備安全管理。
九、資料安全稽核機制。
十、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保存。
十一、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之整體持續改善。
第十三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第三款、第九條第二項第二款、
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當事人自行公開之個人資料,
指當事人自行對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揭露其個人資料。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第三款、第九條第二項第二款、
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指依
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所公示、公告或以其
他合法方式公開之個人資料。
第十四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第六款、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
三項但書所定當事人書面同意之方式,依電子簽章法之規
定,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第十五條 本法第七條第二項所定單獨所為之意思表示,如係與
其他意思表示於同一書面為之者,蒐集者應於適當位置使
當事人得以知悉其內容並確認同意。
第十七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第四款、第九條第二項第四款、
第十六條但書第五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十條
第一項但書第五款所稱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指個人資料
以代碼、匿名、隱藏部分資料或其他方式,無從辨識該特
定個人者。
第十八條 本法第十條但書第三款所稱妨害第三人之重大利益,
指有害於第三人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其他重
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