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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置輔導人員辦法」,
名稱並修正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050017754B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請查照。
105000204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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