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4月13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049616號函
轉銓敘部105年4月8日部法一字第10540842482號函辦理。
二、銓敘部為期公務員更加瞭解服務法相關規定,除持續透過
編印銓敘法規釋例彙編分送各機關人事機構廣為宣導,並
登載於該部全球資訊網及全國人事法規釋例資料庫檢索系
統,以供公務員查閱外,另彙整司法院、行政院、人事總
處及該部歷次針對服務法第13條規定所為之相關解釋,前
分別於98年8月17日、101年3月19日以部法一字第0983086
2321號及第10135627502號通函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轉
知所屬公務員切實遵守,並經教育部98年8月24日台人(一)
字第0980142462號函轉知在案。
三、茲為避免公務員仍有因不諳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而
經營商業或投資違反適法要件致遭懲戒處分之情事發生,
爰請再轉知同仁切實遵守,以及利用各種集會加強宣導或
於員工教育訓練辦理講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