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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人事室公告
重申有關涉嫌刑事責任之公務人員辦理退休,請切實依照公務人員退休法、公務員懲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5年4月19日臺教人(四)字第1050046450號書函 辦理。 二、教育部87年3月12日臺(87)人(三)字第87020597號函 規定略以:「公務人員涉案辦理退休,服務機關應就該員 之涉案情節,先行檢討是否應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移付懲 戒或查明是否應予停(免)職,以及應負行政責任後,再 衡酌得否受理其申請退休案;如經受理,於依規定程序報 送該部之函內應予敘明,以明責任。有關涉嫌刑事責任之 公立學校舊制職員辦理退休,亦請比照辦理,學校於受理 其申請退休案,應於報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函內予以敘明 ,以明責任。」。 三、茲因近來有教育部屬公務人員因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 情事,移付懲戒,服務機關仍將該人員之申請退休案報送 銓敘部,並未提及其涉案情事,考量公務人員官箴之維護 及退休權益之保障係公務人員退休法制所應謹守之核心價 值,是對涉案人員申請退休時之行政責任檢討,本即政府 機關應予審酌之要項,更係監察院三令五申應予貫徹之政 策。爰請各學校辦理公務人員退休案時,請確實依上開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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