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教育部105年4月19日臺教人(四)字第1050046450號書函
辦理。
二、教育部87年3月12日臺(87)人(三)字第87020597號函
規定略以:「公務人員涉案辦理退休,服務機關應就該員
之涉案情節,先行檢討是否應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移付懲
戒或查明是否應予停(免)職,以及應負行政責任後,再
衡酌得否受理其申請退休案;如經受理,於依規定程序報
送該部之函內應予敘明,以明責任。有關涉嫌刑事責任之
公立學校舊制職員辦理退休,亦請比照辦理,學校於受理
其申請退休案,應於報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函內予以敘明
,以明責任。」。
三、茲因近來有教育部屬公務人員因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
情事,移付懲戒,服務機關仍將該人員之申請退休案報送
銓敘部,並未提及其涉案情事,考量公務人員官箴之維護
及退休權益之保障係公務人員退休法制所應謹守之核心價
值,是對涉案人員申請退休時之行政責任檢討,本即政府
機關應予審酌之要項,更係監察院三令五申應予貫徹之政
策。爰請各學校辦理公務人員退休案時,請確實依上開規
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