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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立中小學專任教師得否兼任研究助理一案,請依教育部函示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4月26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024567號函 (如附件)復宜蘭縣政府105年2月22日府教學字第105002 2553號函辦理。 二、查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3點第1項規定: 「教師兼職機關(構)之範圍如下:(一)政府機關(構 )、公立學校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第4點第1項規 定:「教師至前點所定兼職機關(構)兼任之職務,以與 教學或研究專長領域相關者為限,…。」第5點第1項規定 :「教師兼任職務以執行經常性業務為主者,其兼職時數 每週合計不得超過八小時。」及第8點規定:「教師兼職 不得影響本職工作,且須符合校內基本授課時數及工作要 求,並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於期滿續兼或兼職職務 異動時,應重行申請。」 三、基於教師負有輔導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 人格之責,復考量其中又以中小學教師居舉足輕重之關鍵 性角色,為免公立中小學專任教師兼任研究助理職務影響 教學本職工作及學生受教權益,爰公立中小學專任教師尚 不宜兼任研究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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