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4月26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024567號函
(如附件)復宜蘭縣政府105年2月22日府教學字第105002
2553號函辦理。
二、查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3點第1項規定:
「教師兼職機關(構)之範圍如下:(一)政府機關(構
)、公立學校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第4點第1項規
定:「教師至前點所定兼職機關(構)兼任之職務,以與
教學或研究專長領域相關者為限,…。」第5點第1項規定
:「教師兼任職務以執行經常性業務為主者,其兼職時數
每週合計不得超過八小時。」及第8點規定:「教師兼職
不得影響本職工作,且須符合校內基本授課時數及工作要
求,並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於期滿續兼或兼職職務
異動時,應重行申請。」
三、基於教師負有輔導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
人格之責,復考量其中又以中小學教師居舉足輕重之關鍵
性角色,為免公立中小學專任教師兼任研究助理職務影響
教學本職工作及學生受教權益,爰公立中小學專任教師尚
不宜兼任研究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