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各機 關(構)學校對於不符合儲存優惠存款資格者,勿核發「教 育人員擬退休辦理優惠儲蓄綜合存款戶開戶聲明書暨最後 服務學校(機關)證明書」,並轉知退休人員應於退休生效 日起,方得至原開戶之分行辦理優惠存款,請查照。
說明:依教育部105年8月26日臺教人(四)字第1050118103號書函
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年8月22日銀營運乙字第1050
0042271號函辦理,並檢附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函影
本1份。
說明:
一、旨揭「開戶聲明書暨最後服務機關證明書」係為配合退休
教職人員退撫新制施行前年資所支(兼)領之一次退休金
及公保養老給付,得以直撥入帳方式辦理優惠存款所設,
即學校負有初審退休人員是否具辦理優惠存款資格之責。
若符合辦理優惠存款者,得於辦理退休前發給之,並至本
行開立優惠存款帳戶。又「聲明書」第4點存款人同意:「
若因退休核定機關核定無可辦理優惠存款額度或...等原
因,致於開戶日起逾6個月後餘額仍為零者,同意貴行逕行
辦理銷戶」,爰請轉知所轄學校,對不符合辦理優惠存款
資格之退休人員,請勿濫發「開戶聲明書暨最後服務機關
證明書」,避免以此帳戶作為月退休金入帳帳戶者,將因
不具優惠存款資格被銷戶,導致月退休金入帳失敗之困擾
。
二、依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
法第七條:「退休人員辦理優惠存款…以直撥入帳方式辦
理優惠存款者,應於辦理退休前,檢具開戶聲明書暨最後
服務機關證明書,至受理優惠存款機構開設優惠存款帳戶
,並於退休生效日起二年內,檢附退休主管機關核發之退
休審定函及存摺,至原開戶之受理優惠存款機構,辦理優
惠存款…」之規定,請各機關學校轉知退休人員,退休金
直撥入帳後,確依規定於退休生效日起二年內至原開戶之
分行辦理優惠存款,不得於退休生效日前要求本行事先受
理。